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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加强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21 10:07:3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

《西南大学加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

                          2018717

 

西南大学加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要求,立足国家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中的使命与重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强化导师基本素质建设,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导师对研究生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科学伦理示范和知识教育作用,健全完善导师评价激励机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同时具有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和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的身份,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引导、品德教化、人文关怀、学术指导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大学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章  导师的立德修身

第五条  导师的立德修身主要体现在政治品质、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和率先示范四个方面。

第六条  导师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坚持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服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等融入到培养工作全过程。

第七条  导师要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推动先进思想文化传承和社会进步;坚持为国为民的精神追求,坚持科教兴国的思想意识,坚持甘于奉献的优良品德;恪守学术规范与道德,以上率下,融洽师生关系,将个人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贯穿于培养工作的各环节。

第八条  导师要具有精湛的业务能力。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熟悉专业研究领域,具备批判创新思维;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公平公正选拔人才,因材施教科学育才;树立学术造诣深厚、学术追求执着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导师要践行以身示范的行为准则。在培养过程中以德立身、以德施教,在日常教育、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中知行合一地为研究生树立表率;并以自身严格的政治要求和良好的道德水准,在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术纪律等方面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促进研究生德才兼修全面发展。

第三章  导师的立德树人

第十条  导师的立德树人集中体现在研究生培养实践中的政治思想教导、学术创新指导、实践活动倡导和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四个方面。

第十一条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思想是树人的根本任务。导师对研究生负有思想政治教育、优良品格培养和学术纪律教导的责任。

(一)导师应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育人全过程,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不断提高其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导师应以潜心学术、献身社会的精神和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来感染、熏陶研究生,营造勤奋、求实、创新、奉献的良好学风。

(三)导师应将学术规范与纪律贯穿于研究生入学教育、专业学习、学术探究及论文撰写等环节中,培养研究生正确的政治立场、严谨的治学态度、诚信的学术品质和求真的科学精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创新能力是树人的主要体现。导师对研究生负有学科前沿引导、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与培养、科研方法指导的责任。

(一)导师应以育人为宗旨,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认真指导研究生制定和执行个人培养计划。

(二)导师应重视专业学习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注重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夯实学科专业基础知识。

(三)导师应熟悉和掌握本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关注社会需求;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

(四)导师应强化对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建立定期学术交流和汇报制度,组织开展报告会和研讨会,积极探索以科学研究为支撑的育人机制,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

(五)导师应加强研究生学科综合评价、选题开题、学术和学位论文撰写指导、答辩等培养节点的管理,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支持学生参加实践活动是树人的重要途径。导师对研究生负有社会实践指导、志愿服务帮助和就业创业支持的责任。

(一)导师应注重理论教育与专业实践的有机结合,强化实践育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帮助研究生发表、转化、应用研究成果。

(二)导师应引导、支持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社会工作和校园文化活动,强化集体观念、提升社会责任感。

(三)导师应参与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的指导工作,强化人尽其用,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十四条  注重对学生的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是树人的基本保障。导师对研究生负有日常管理参与、生活情感关怀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责任。

(一)导师要参与研究生日常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协同培养单位加强研究生校规校纪教育,提高法治意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参与研究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善后事宜;在评优评奖、困难补助、助学贷款、中期考核、开题答辩等各项工作中,如实评价、审核把关。

(二)导师要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建立运行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沟通;落实导师资助制,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学术活动经费支持;对研究生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思想困惑和现实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帮助,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三)导师要将育德与育心结合起来,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与人际伦理等方面的压力,加强心理疏导,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健全。

第十五条  导师要学习把握国家、学校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和计划安排,积极参加研究生入学教育、学术道德教育、毕业授位典礼等重大集体活动;积极参与研究生的党团、班级、课题组、实习实验等活动,实现全过程育人。

第十六条  导师要定期与培养单位沟通反映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配合学校、学院(部)做好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服务管理工作,实现全方位育人。

第四章  机制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把导师立德树人作为二级培养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纳入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统筹协调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的各项工作,强化督导检查,突出制度建设,形成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完善导师岗位申请与年度招生岗位审核制度,立德修身和立德树人是导师岗位申请和年度招生岗位审核的核心要求。

第二十条  强化导师岗位培训工作。将立德树人职责与要求作为培训的重要学习内容,实行全员定期培训和轮训。

学校设置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构建完善导学团队评价体系。以优秀导学团队、我心目中的好导师等评选活动为抓手,树典型、立标兵,营造师生相宜、教学相长、团队共建、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工作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特点,明确工作内容,细化工作要求,形成工作机制,把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抓实落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导师思想政治教育考核与奖励机制。二级培养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制定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细则,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新形势下导师立德树人、和谐导学关系构建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探索,为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工作中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导师,依据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对当事人采取约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和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受批评或通报批评者,予以约谈;受警告处分者,处以24个月及以上的限制招生;受记过处分者,处以24个月及以上的停止招生;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以上处分者,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受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及取消导师资格的人员,在处理期间,不得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下设分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导师的其他权利、职责、义务,参见学校有关导师岗位审核管理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西委〔20112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