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06 15:58:3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文

 

西校〔2017499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已修订完成并经学校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786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维护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八个月;

(三)记过,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五)开除学籍。

期限从学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没有不良影响的,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学生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但学生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本款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外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构成犯罪但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予处分。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应当予以处分。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违纪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四)有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两次及以上违纪的;

(五)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或散布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信息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参与、组织、传播邪教活动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传播、制作、购买、贩卖等含有非法宗教内容、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报假案或者作伪证,或妨碍调查取证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策划、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持械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酗酒肇事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一次、金额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一次、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财物,或者包庇、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故意毁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冒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缺席1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缺席6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缺席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行课日缺席1日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缺席1日按6学时计。

第三十四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离校2-11日,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离校12日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离校时间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按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包括未按时返校、国家节假日未请假离校天数和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未请假离开天数。

第三十五条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学校另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学术诚信的,学校另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买卖论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作业,抄袭作业,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实验数据,篡改、伪造各类学业成绩单、课程修读证明、学业经历、奖学金证书及荣誉证书等,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学校安排的寝室以外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留宿异性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乱接电线、插座或使用违规电器、明火设备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学校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社会机构组织的校外活动或非官方组织的跨校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学生团体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团体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创建团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参与非法活动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乱收、挪用和侵占团体会费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宣讲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利用校园网开展代理服务,或转让或租借校园网账号、IP地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盗用校园网账号、IP地址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诈骗、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或传播非法信息,或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登录、浏览非法网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创建、管理非法网站的,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未经允许泄露、传播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泄露、传播、篡改、毁损学校尚未公开或涉密的教学科研资料、数据和图片等信息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移动通信设备、网络设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或提供有关工具、制作方法、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运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或者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其他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本科学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五十七条学生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查清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处分决定书、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学生应在处分告知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30日视为送达。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经学院(部、所、中心)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处分期限予以解除。

第六十四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取消受表彰、推优入党、参评奖学金等资格和权益。已获得的,予以撤销或追回。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上述资格和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之内再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违纪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学校发现的,不再处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校〔2015170号)同时废止。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1786日印发